受贿人怎样证明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?

受贿人怎样证明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?
林海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其实这是一个反向的证明方式。不是应当由受贿人自证清白,而是应当由公诉机关证明受贿人是如何利用了职务之便。如果受贿的事实行为存在,公诉机关有绝对义务就受贿人收取贿赂的原因进行举证。

如果受贿人非要进行自证的话,只有“受贿款”是正常往来一个方向。但是正常往来超过一定金额限度,必然不会被认可。公诉机关的分析思路很单一,那就是行贿人为什么要向你行贿,必然是你在某个范围内具备给行贿人“行方便”的条件。此时受贿人自证的空间非常狭窄。除非,受贿跟职务没有任何关联。那对于公诉机关就存在另一个疑问,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,行贿产生的理由或目的是什么?必然是“关系培养在前,便利出现在后”。所以,即便存在此种非“现实犯”的操作,在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受贿人“明知”。

结论,除非受贿完全基于礼尚往来且没有超出合理限额。否则,即便行贿和受贿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,如“发小、世交”,也不能排除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。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发展方向,“动机”就是不可回避的话题。所以,自证实践中几乎不存在空间。因为哪怕事实如此,也没有听取受贿人辩解的空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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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12 10:3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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